女工"三期"权益遭侵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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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擅自调岗时
保存好书面调岗通知书。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不同意调岗意见书”,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自己身体良好可以工作、以及不同意调岗的其他理由。要求用人单位书面回应,或签字同意不调岗,与用人单位谈判注意录音保存证据。用人单位不回应时,对单位进行投诉,要求调回原来岗位,并进行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
保存好解雇通知,不签主动辞职的文件,保存可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不能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至“三期”结束时的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三、请不到产假被迫辞工时
提交书面的“要求享受产假以及产假待遇的请求书”,复印2份,一份寄给公司(保存邮寄证明),一份自己保留,同事将原件递交公司。如果用人单位对产假问题难以协商,则可以考虑在产前15天去医院开生产证明请病假。
产假的工资支付不足时
产假期间工资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工资支付不合理,可在产假后,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单位支付未付工资。保存好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和工资支付证明。
法律怎么规定
《劳动法》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 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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