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意施惠堵车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施惠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好意施惠堵车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施惠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意施惠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实施时,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没有向管理人发出希望管理人实施事务管理的意思表示。好意施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有点相似,但义务帮工是法律行为,而好意实惠是事实行为。

  二、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关系

  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除人身关系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这是合同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明确了合同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的界限。

  3、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好意施惠堵车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施惠人需要承担责任吗?(好意施惠赔偿)

  任何法律行为都具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目的性使其与一般的商量行为区别开来。

  4、合同是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

  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并且可以根据自的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将选择其行为内容的自由、选择行为对象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以及选择救济方式的自由。

  5、无偿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与有偿合同相对。

  它们是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要负对价为标准。所谓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权益,无需偿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用、无偿的消费借贷等合同等合同则为无偿合同的典型。正是因为无偿合同和好意施惠都具有无偿性而使得人们很容易混淆无偿合同与好意施惠行为,这是由于人们没有抓住好意施惠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而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内心是否具有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若想友好的相处,是一定会存在好意施惠的情形的,此种行为与无偿赠与的合同性质之分相似。若是由于他人的好意施惠的行为,导致了侵权案件的发生,此时只要并不是由该施惠人故意造成的,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