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

  1.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3)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1)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实现的程序)

  (2)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2.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

  二、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行为目的,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人叫作质押人,债权人叫做质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