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是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证,并系治疗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
未经治疗医院同意,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的费用不列入。赔偿范围,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赔偿范围,无正当理由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
2.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医院开具休假证明的以实际误工日期认定,以公休折抵伤休的则以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计算、受害人虽无工资收入,但按照合同或约定能够得到预期收入的或者受害前已从事有合法报酬劳务的,其因伤害减少的误工费应予赔偿,受害人系承包户或个体工商户,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凭税单为依据。
3.护理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根据医院要求设置的陪护人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设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虽未住院但由于生活不能自理而必须设专人陪护的费用,陪护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陪护人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
4.营养费,必须是该伤害复原确实需要的,营养费的标准应根据伤疾的轻重判定,是否需要营养费及给付营养费的期限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认定。
5.交通费,指受害人在本地范围内就医的或者经治疗医院同意转院治疗的往返费用。
6.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人供养人员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等。
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自定残之日起赔偿到七十岁或受害人死亡时止,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人供养人员的必要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岁,被抚养人为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人的,酌情给付必要生活费。被抚养人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必要生活费一次性计算到七十岁。
7.丧葬费,不法侵害致人死亡的,包括运尸、租借追悼场地、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入费等合理支出,以当地殡葬部门开具的发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