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标的在先权利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三个月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在先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1、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在先商标中,有两种较为特殊的商标。一种是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商标所有权人可以据此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另一种是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在一个类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抗他人在不相同及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其商标,甚至要求损害赔偿。

  2、其他在先权利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适当考察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权利,以免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注册的商标被撤销。

如何认定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商标先用权行使的限制)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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