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避免和妥善解决管辖权争议的事项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管辖异议制度和处理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法律理解和当事人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就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范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及当事人滥用诉权。
相关管辖异议处理的方法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可是单凭这条依据也无法解决管辖权争议。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救济途径。对于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总结来讲,在现实中会因为案件的复杂性从而造成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但是这时我们可以灵活地根据《民事诉讼法》来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以上就是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小编为您总结的“如何避免和妥善解决管辖权争议”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