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返还双倍定金,需要满足以下5个要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第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第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

  第三,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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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只有在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后,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3.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4.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

  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适用定金罚则:

  1、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但是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房、买车的时候常常需要先交定金,确定了购买意向后再成交事宜。但交了定金也是有可能违约的,一旦双方中有任何一方违约的话,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交定金一方有可能拿到双倍返还定金,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