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朋友小刘与丈夫小林于2003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经医院检查后发现小林没有生育能力。小刘求子心切,经小林同意,于2005年初接受人工授精并于年底产下一名女孩。2007年10月小刘和小林因感情不合,协商同意离婚,但双方因孩子的抚养问题起诉至法院。请问,离婚时,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确定离婚诉讼中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关系,首先要确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对此,要区别人工授精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一)未经夫的同意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由于夫方对妻子经人工授精所生的,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的法律地位未予认可,该子女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二)经夫的同意,以他人的精液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为夫方的同意既是对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可,双方之间发生类似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三)由夫的精液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该子女与父母之间有天然的血缘关系,自应视为婚生子女,具有《民法典》上所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你咨询的情况来看,小刘和小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小林没有生育能力,经双方一致同意,小刘接受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需要强调的是,为有效保护婚姻双方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在采取人工授精前一定要保留双方同意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