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
审查对委托方主体资格,主要是看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确认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合法后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委托方提供的包装袋、吊牌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地址是否一致;以委托方名义同己方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权代表委托方;对由加工方购买原料的来样加工形式的委托加工业务,如数额巨大,还要衡量委托方的经济能力和信用记录。
(二)审查委托方的委托加工资格
审查委托方的委托资格主要是涉及商标的委托加工中,审查商标权的合法性。看该商标是否已经获得注册,委托人是否是商标权人,这个问题可以直接上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检索,是否注册,注册人是不是委托人,一目了然。如果委托人不是商标权人,其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授权,这个问题不能直接查,可以要求委托人出示相关文件以证明已经取得合法的授权;这些文件是否造假一般是无法直接审查的,除非联系到商标所有权人。尽管审查时客户提供的材料不一定可靠,但是一定要留下客户提供的材料的复印件备案留存。
(三)签订规范的书面加工合同
规范的书面委托加工合同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委托生产的产品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及交货方式;产品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商标标识的提供和具体使用要求;原材料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运输办法及费用承担;价款(报酬)支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四)规范产品标注标识
严格的委托加工(定牌加工)产品及包装上可以只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也可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及制造商(加工方)的名称、地址。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标明被许可人(加工方)的名称和地址。
在实际中,有的委托加工(定牌加工)中的加工方未经委托方的许可,擅自将带有委托方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这是商标侵权行为。如果委托方允许加工方销售带有委托方注册商标的商品,则成了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产品上必须标明加工方的名称和地址。
实际中,还有一些企业主到上海、杭州、深圳等地注册公司,再与本地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达到将厂名、厂址标注为上海、杭州、深圳等地公司名称和地址的目的。这种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工商部门查处时会否定该委托加工行为的合法性,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依据,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