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户口迁移的程序是什么

  当公民持有关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时,户籍民警一般需按以下迁户口程序办理:

  1、审核公民申报迁出登记的有关材料和手续,问明迁往地址、迁出原因和迁出人数。对《准予迁入证明》和其他凭证材料齐全、有效,手续完备,符合迁出登记规定的,当场办理,申请请需要填写迁户口申请书;对于凭证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开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凭证材料或手续,保证凭证材料或手续补齐后,第二次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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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符合迁出登记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2、迁户口程序中规定有:在迁出者《常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中注明迁往地的详细地址和时间。对全户迁移的要收缴《居民户口簿》,并予以销毁。

  3、签发《户口迁移证》,交申报人核对。

  4、填写《迁出登记表》。

  5、收存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其他有关凭证材料,存档备查。

  6、将注销后的《常表》按规定另册保存备查。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无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威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后一十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主要依据有两个:其一是优生学的考虑,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其二是伦理的要求,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紊乱。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在我国的主要表现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由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以后,如果想要进行迁移户口,首先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登记表,然后再办理户口迁入证明。一般是到当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迁出迁入。如果只是辖区内住址进行变动登记的话,那么是不需要进行迁出迁入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