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管理,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主要由职工股份构成,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出资者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是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人数的股东,其中职工股东不得少于5人;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三)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宗旨;

  (二)企业名称和住所;

  (三)企业经营范围;

  (四)注册资本;

  (五)股权设置;

  (六)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七)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限额;

  (八)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十)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生产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

宁波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宁波市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官网首页)

  (十二)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亏损承担办法;

  (十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五)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企业章程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改制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符合规定人数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依法投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改制设立,是指对现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和资产评估确认后,按本办法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