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补偿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

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宜兴房屋拆迁规划图)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合法租赁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工商、公安、物价、环保、税务、民政、文化及供电、供气、供水、电信、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机构协调全市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其他各镇可根据需要成立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市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房屋拆迁实际需要,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在市区分期分区建设拆迁安置用房。

  第七条因国有土地储备而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拆迁人;因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而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市市政公用事业机构为拆迁人。上述拆迁项目拆迁人可授权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含环科园管委会,下同)负责房屋拆迁的组织工作。其他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各建设单位为拆迁人。

  因土地储备、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单位房屋的,拆迁人可授权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改制企业为原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该单位的房屋拆迁组织工作。被拆迁单位没有主管部门的,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该单位的房屋拆迁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