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与他结婚后和他父母还有小叔子一家在一起居住。2004年,全家人共同出资60万元购买了一套别墅,公婆为此卖掉了原先的房子,我们拿出了20万元,小叔子一家也出了钱,但房产证上写的是公公的名字。去年年底我和他的婚姻出现了问题,我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但他们以房子是一家人出钱买的,不属于我和他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请问他们的说法是否成立?
分析与解答: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所要求分割的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例如,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购买的财产等。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你与苗-朴结婚后,一直与他父母及小叔子一家生活,在这一过程中,家里新增的房产和购置的财产均是家庭共有财产,房子便是其中之一。
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没有分家析产时,每个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都有一定的财产所有权。在本案中,你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也具有财产权,可以要求分割。在分割时,可以依据房屋现值及你购买房屋的出资占整个房产的比例,来确认你应占有的份额。具体来说,当初你和丈夫出资20万元购买房屋,占房屋总额的1/3,那么,现在房屋价格的1/3便属于你和丈夫的财产。由于当初买房的20万元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的原则,离婚时,你和丈夫每人可以拥有共有房款的一半,即你能拥有房产的1/6。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共有房产的话,可要求其他共有人支付相应的房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