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这两个谁更严重
1、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应当是妨害公务更严重,虽然寻衅滋事的刑罚更重,但是妨害公务的危害性更高,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地方各级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五)、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六)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七)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综上所述,针对一些人在处理问题或是其他个人集体行为不恰当的行为方式,如果打扰或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即属于违法行为,轻者判拘留,如果只是伤害或公共不利影响较大则可能会立案,判以刑罚或拘留罚款。如果出现对方上门寻衅滋事的现象可以报案,寻求公安机关帮助。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