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老百姓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逐年呈上升趋势。随着国务院351号令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的定义和适用的举证责任规则,《规定》抓住了医疗诉讼的关键,既体现了法律的宗旨,又体现出法律严肃、公平、公正的震慑力量。这种举证责任规则从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等地位,部分免除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但从客观方面加重了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因此,笔者从医疗纠纷的定义着手,结合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以图对努力构建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及概述

小议医疗纠纷定义及举证责任分配(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其后果和原因产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医疗纠纷特指医疗机构在为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单纯的诊疗康复服务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由此产生异议引发的争议。广义的医疗纠纷还包括医疗方与要求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其他特殊服务的就诊人之间因对医疗服务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分歧引起的纠纷。根其原因,医疗纠份有其自身的以下特点:

  1、医疗纠纷特指发生在医患双方间的纠纷。这里的“医方”主要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指医护人员,还包括医疗机构中负责管理和后勤的工作人员,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以医生名义行医的不在此类(农村中常见的赤脚医生)。这里的“患方”不仅指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还包括并未患病或受伤,只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其他特殊服务的就诊人员,以及当上述就诊人员发生残疾或死亡时,与他们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如患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2、医疗纠纷的客体为生命权或健康权(或者是生命权或健康权引发的相关权利)。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分歧总是围绕着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人身健康是否受到医疗行为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是否是合理、合法展开的。也就是说,医疗纠纷是围绕该医疗行为是否实施了错误的诊断、和操作上的不当等医疗行为,并且该错误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