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水平。国家标准可以分级分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等级的期限。国家物价部门按标准等级,实行按质论价。

  第四条、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也应承坦连带责任。

  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

  第六条、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等都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

  第七条、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第二章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规定产品的质量责任。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