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认定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如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还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从这个法律条款可以知道,职工和用人单位想申请工伤认定的,就必须提交这些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提交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交的,告知后,还未提交的,不予认定。

  二、工伤认定应当由谁提出

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工伤认定提交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一般来说,工伤认定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之,用人单位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这些材料的:首先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其次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事实劳动关系也要提交的;最后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