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赢了老板和股东都变更了,该找谁
工伤赢了,即使老板和股东都变更了,还是应当找用人单位承担,只要单位还存在,老板和股东是否变更没有太大的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购买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只要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者就可以找用人单位承担,跟老板和股东是否变更,没有太大的关系,只要单位存在就行。
二、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者和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者的工伤赢了,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就可以享有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可以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购买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这个跟老板和股东是否变更没有关系,只要用人单位还存在,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