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2005年,周某成功应聘A公司的人事专员职位。2015年,劳动合同到期前,周某与A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10年,工作岗位调整为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也重新约定过。2018年,A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要求所有岗位人员均需参加竞聘后上岗,对于不参加竞聘或竞聘不成功的人员将安排临时性待岗。
公司在与周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直接下达了一份通知书,内容为周某未参与公司岗位竞聘,安排其待岗,并大幅降低了周某的工资待遇。工作10余年,面对这样突如其来的降薪和待岗,周某感到十分气愤,多次找公司讨说法未果,终于在2019年的时候,周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公司同意她的离职手续,但拒绝支付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A公司在未与周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单方面安排周某待岗降薪,不具有合法性,周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普法】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一规定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的方式为书面形式。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即: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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