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根据建筑市场的惯例,人们经常称的索赔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而由发包人提出的,一般称为反索赔。工程索赔在未获得双方协商一致或有关部门和机关的确认之前,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索赔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点:

  其一,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的任何一方自认为理应获得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而未获得,向另一方提出应当获得的主张。因此,工程索赔不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只是追求这种结果的手段。

工程索赔的法律特点是什么(工程索赔的作用)

  其二,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相比,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工程索赔款与签证后拖欠不付的拖欠款的性质不同,其是否应当支付尚待确定。证据确凿充分,方能获得确认,证据不足或并无证据佐证则难以确认。因此,工程索赔是一种单方的意愿和要求,未经认可,索赔所涉及的追加或赔偿款项,不能直接作为对方付款的凭据。作为一种期待权益,提出索赔的主张和请求需要有一个过程,通过一定的程序才有可能得到确认。

  其三,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主张,必须依赖证据。工程索赔提出的前提是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变化、责任承担以及涉及费用增减的数量双方持有不同认识,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签证要求持有异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当时未履行签证手续,日后又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这种双方认识有分歧的情况下,一方坚持提出自己的主张,而要获得对方的确认,当然只能依靠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这也是工程索赔能否成功实现的关键。正因如此,示范文本在其专列的“36、索赔”条款中明确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在其36.2条款中对索赔期限、索赔通知及程序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工程索赔的上述法律特征,决定了通过索赔实现自己的权益最重要的是保存、固定一切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可获得权益的证据。没有有效的证据,就不可能有索赔的成功。因此,学习掌握证据学的原理,明确索赔的管理责任以及掌握、搜集、保护、运用各种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工作,便成为承发包合同中甲方代表和乙方项目经理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