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0年8-9月,被告人董x、岑x、胡x经预谋后商定,利用董、岑两人在**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伪造**明珠塔观光券出售牟利,随后由胡x负责伪造观光券。后胡x找人伪造观光券并交给董、岑两人。董x将伪造的**明珠塔观光券在东方明珠观光塔售票处出售,岑x则检票让购买伪造观光券者进入**明珠电视塔进行游览观光。至案发时,已扣押伪造并使用的**明珠塔观光券4313张,其中65元票面存根1392张,50元票面2921张,董x、胡x、岑x从而侵占**明珠公司的票房收人人民币236530元。
本案中,被告人董x、岑x等以假的观光券冒充真的观光券向游客出售,客观上存在欺骗游客及倒卖伪造票证行为,但不应以诈骗罪和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董x等被告人虽实施了以假充真、欺骗游客的行为,但其所意图占有的对象并非游客的财物,而是**明珠塔的门票收入。欺骗游客、倒卖伪造票证只是被告人达到侵占所在单位**明珠塔门票收入的一种手段,一种具体的行为方式,意在通过这种“偷梁换柱”的方式来掩盖对单位票款的非法侵占。所以在本案性质的判定中,立足点应当放在非法占有的对象物这点上。首先,本案表面上所直接侵占的是游客的钱款,实质上属于**明珠公司的应得的门票收入,应当认定为**明珠公司的财产;其次,游客并未受到损失,并非实质上的被害人,电视塔公司损失了票款,是真正的被害人;再次,董x、岑x分别利用售票员和检票员的职务便利,侵占了所在单位的票款收入,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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