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夫妻中一人欠债就得两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殊不知一人欠债两人还钱必须要有足够的条件,近日,阿城区发生的一个案件就为大家提了个醒。
甲和乙氏系夫妻关系。乙二是乙氏的弟弟。2003年7月,乙二想购买汽车搞营运,便让姐姐乙氏帮着借点钱。乙氏瞒着丈夫甲,领着弟弟乙二到朋友丁家,向丁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一分五,借款期限1年。当着乙二的面,乙氏告诉丁借钱是为了给自己兄弟买汽车,由乙氏出具了欠据。借款到期后,经丁多次催要,乙氏和乙二迟迟未还。2007年春节,丁到乙氏家追要借款时,甲才知道乙氏瞒着他在外面给自己兄弟借款买车的事情。2007年4月22日,丁找到乙氏,要求乙氏重新出具借据,并让乙氏把自己丈夫甲作为借款人写在借据上,用房照作为抵押担保。于是,乙氏瞒着丈夫甲,按照丁的要求,重新给丁出具了一张本息合计5万元钱的借据,并在这张借据的借款人上签了丈夫甲的名字,由乙氏分别按上了指纹,房照也作为抵押。第二天,丁凭着乙氏出具的借据,起诉至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甲和乙氏偿还欠款本息,并负连带责任,取得了胜诉。
甲不服法院判,向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阿城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乙氏所欠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乙氏以个人财产清偿,原审判决侵害了甲的合法权利。
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经重审,判决由乙氏单独偿还借款。
检察机关取得此案抗诉成功的同时,也为每位公民提了一个醒:法律中没有想当然的事情,夫妻也必须明算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于配偶的重大处分行为不负共同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