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9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的作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关联法规: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筹建企业的同时筹建工会,最迟在开业一年内建立工会。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关联法规: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人员。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经济、福利待遇比照该企业中方副总经理(副厂长)的待遇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企业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企业职工同等待遇。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