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实务运作
尽管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有其必要性和积极意义,然而,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运作并不十分理想。笔者于近期分别登录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在内的10家全国性银行的官方网站,在公司融资业务项下,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有4家,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8家,像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等银行同时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见,在应收账款融资实务操作上,银行更倾向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从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看,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目的在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打破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然而,上述对全国性银行开展的公司融资业务调查发现,银行对企业应收账款质押普遍规定了较高的信用等级要求,例如要求企业以对银行认可的特定买方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等等。而中小企业一般难以达到银行所要求的信用等级要求,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柠檬困境。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柠檬困境
当我们在市场上买柠檬时,对柠檬酸味的恐惧导致柠檬价格降低,金融界将这类存在信息不对称困境的公司称为“**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许多中小型公司或刚刚成立还未建立起较高的信用等级;或者正处于财务困难时期;或者经营的是风险较大的行业,潜伏着不特定的风险;或者其行业管理法规还模糊不清等等。
评估这些公司的成本非常大,也很困难。其结果是导致这些公司的质押成本非常高,甚至无法通过资本市场质押。[5]。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并没有减少银行在对需要质押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时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高昂的信息筛选费用。从减少交易费用的利益考虑,银行并不会大规模开展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其业务开展的对象依然是信用度较高的大企业。
(三)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的弊端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方式,减少了潜在的权利冲突,但是也披露了出质人的财务状况,企业的财务状况关系到企业信用,许多企业并不希望公示自己的融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对应收账款的描述会涉及到第三债务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客户信息是重要的资源,重要客户的信息会被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不利于客户信息的保护,这是企业在质押过程中所不愿看到的。恰如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在德国受到工商业的反对一样,都在于如何平衡减少潜在的权利冲突和对客户信息的保护。
(四)应收账款质押的制度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