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发包范围应如何划分
建设工程施工一般是提倡部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对于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可以一并发包,也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工程直接发包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
(一)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发包: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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