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领域对于权利的保护我们应该完善立法,然而生活和法律的特性又不可能完全重合,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面对不断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哪里有权利,哪里就有救济,这样的权利保护理念首先必须得到深化。面对建设施工损害各国大都在立法上对建设施工中的危险行为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保护相邻他方的不动产地上地下的权利和利益。应当预防为主,因为不动产的特征。当施工过程中有潜在危险的时候,或者造成其他相邻建筑物有地面断裂塌陷,墙皮脱落等危险时,其所有人应当首先采取相应措施,建筑施工一方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所以,应当强调预防为主的原则,把损害在初期进行有效的降低,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相邻环保纠纷的处理
环保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防治环境污染也是社会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环保问题只是有原则性的规定。在相邻关系中,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对于社会都是有损害的,而不仅仅是对于相邻他方的侵害。如果防治污染以相邻为限,那么对于社会是不公平的,只要影响相邻一方的生产生活,危害了第三方的身心健康和财产损失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了。所以对于相邻关系中比较特殊的侵权类型,需要立法方面的完善。同样在是司法领域,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持续性,所以要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依法采取先于执行等措施,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制度,使当事双方互谅互让,保护环境,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
3、建设施工间距因素导致的采光权、通风权纠纷的解决
由于不动产的特性,在对于这样的损害的处理上,恢复原装的社会成本是很重大的。所以面对这样的纠纷,最好的措施就是通过事前的救济。所谓事前救济,是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管,制定统一的科学标准,规划和审批部门做好规划和审查工作,从而保护各个不动产之间的此类权利。另外,一旦发生这样的纠纷,事后的救济也可以对受损害者进行保护。事后救济是指通风采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损害赔偿。目前我们的立法稍显落后,立法的科学化是很重要的,对于做好彻底的解决纠纷保护不动产双方权利是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一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有侵权的时候,相邻他方有权提出异议。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如果建筑物已经完工,在损害已经成立并且无可挽回的时候,民事责任中的排除防碍回复原装已经不能适用,受损害方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法律不能以牺牲较大利益来保护较小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