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征地有临时土地使用证的吗
1、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征地开发商应有临时土地使用证。开发商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二、土地证上的临时用地怎么赔偿
1、永丰县临时用地赔偿。
根据《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井开区—吉水—永丰—乐安—宜黄支线工程(永丰县段)征地及临时用地补偿工作方案》可知,临时用地补偿费按水田类每亩每年3500元、林地类每亩每年4000元(均含青苗补偿费)的标准,由施工单位按实际租用时间支付(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支线埋设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
2、隆安华侨管理区临时用地赔偿。
根据《隆安华侨管理区山水林田湖草项目、取水泵、泵房及供水管道迁改项目取水泵、泵房及供水管道迁改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可知,工程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农用地统一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2020年那桐镇农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843.8元/亩);临时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按当地农用地统一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
3、永安市临时用地赔偿。
根据《永安市洪田经黄龙至忠洛公路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可知,临时用地补偿费: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等,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5〕68号)执行。逐年补偿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第一年统一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第二年起耕地的用地补偿费为1500元/亩·年,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按耕地补偿标准的8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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