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要怎么处理:

  可以按照约定进行,一方反悔可向法院起诉。

夫妻的财产约定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有法律效益吗)

  案情总结:

  殷某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案情叙述:

  去年9月,殷某与欧某协议离婚,双方对夫妻共有的三处房产作出明确的分割协议:第一套归殷某、第二套归欧某及女儿,第三套房屋归一家三口共有,并约定将该套房屋作出售处置,所得房款以现金分割。

  协议离婚后,欧某一直保管着第三套房屋的房产证,殷某多次讨要未果,于是今年4月,他一纸诉状将前妻欧某告上法院。殷某告诉法官,欧某不仅侵占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拒不归还,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表示没有她的同意,不能补办该房产证,也不能出售该房。在自己通过律师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后,欧某仍我行我素,不予理睬。所以,他请求法院判令欧某返还该处房产的产权证。

  庭审过程中,欧某辩称,房产证确实在自己这里,但殷某必须先支付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分割款,才愿意将房产证交还,否则该房产证登记在殷某的名下,获得产权证后其可能会“赖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也理所当然地享有占有和保管相应权利凭证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离婚协议也将被告确认为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因此,作为权利人之一的欧某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并无不当,殷某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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