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的主要公告有哪几个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
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
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登记期限
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
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等证书,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证、山界林权证、房产证等等。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
补偿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可能有的村集体不同意征地,或者征地补偿标准低,因此不愿意办理登记;或者错误认为不办理登记,国家的征地机关就执行不了;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担心得不到补偿。这些想法是错误的、担心是多余的,办不办理登记,都不影响征地的进行,也不影响补偿,只不过补偿的数额以土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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