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
父母为自己的子女小辈夫妻双方结婚后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对小辈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赠与时作出,且有证据证明,最佳形式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赠与之后或在小辈夫妻面临离婚时与自己子女签订赠与合同,实际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将不获认可。
二、婚前公房婚后买下产权的。
比如男方婚前承租一套公房,婚后将公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下,使公有住房转为个人产权房,但产权证上权利人的姓名仅男方一人。若面临离婚,根据法规,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单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公房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使用权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人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
三、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偿还。
如丈夫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房款的20%,以抵押贷款80%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妻子与丈夫共同偿还贷款,而产权证则记载了男方的名字。现夫妻俩面临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解释道,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依然为男方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依然为男方的债务。但对于婚后妻子与丈夫共同偿还贷款的该部分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男方应按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该部分金额的一半补偿给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