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倾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共同财产证据的范围(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例如:
1.证明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应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机动车的,应提交车辆行驶证;
5.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7、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