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兄弟互换身份证结婚
两原告系兄弟关系,刘*明为弟弟,刘*明为哥哥。哥哥刘*明在1995年与恋爱对象荣-琪办理结婚登记时,错拿了弟弟的身份证进行登记。1997年弟弟刘*明欲与恋爱对象李-凤结婚,因哥哥已经使用自己的身份与她人结婚,自己图省事,遂用哥哥的身份、姓名与恋爱对象李-凤结婚。
在法律上刘*明与荣-琪为夫妻关系,刘*明与李-凤为夫妻关系,而实际上刘*明与荣-琪对外以夫妻关系生活并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刘*明与李-凤对外以夫妻关系生活并育有一男孩。婚后两对夫妇各自生活,相安无事。但法律上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尤其是小孩出生后,颠倒的婚姻关系给各方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两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均认为在两个婚姻关系中,法律上的结婚登记人并没有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两个婚姻关系应均属无效,故两兄弟分别起诉至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纠正因身份证互换登记结婚带来的错乱家庭关系。
离婚需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个案子中的原告、被告并无缔结婚姻之意,其外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符合法定有效婚姻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当事人宜到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办理。在法院耐心释法后,两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审查后准予其撤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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