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在我国刑法教材中对想象竞合由如下两个要件构成。

  (1)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惯犯,牵连犯等犯罪的基本特征。指次数上表现为一次的实行行为及既遂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即一个行为发生造成了数个犯罪结果,这数个犯罪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各具独立之可罚性。但故数个结果作用在同一个对象上,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的法律评判结果是从一罪论处。当老师在课堂上给我们讲述这个知识的时候我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感觉哪里出了问题,后来在闲暇时我自己编了几个案例来验证想象竞合从一罪是否合理,或者也可能我们对想象竞合构成要件的阐述有一定纰漏。

  案例一:甲想杀乙,甲想伤丙。有一日甲见乙站在楼顶晒衣服,乙此时也从楼下经过,甲看好时机想一枪打死乙然后让乙掉落砸伤丙,结果确实一枪击中乙,乙中枪后顺势倒下砸伤丙。

  案例二:甲想杀乙,甲想伤丙。有一日甲见乙站在楼顶晒衣服,乙此时也从楼下经过,甲开了第一枪打死乙,然后又开一枪打中楼顶的花盆,花盆按甲预计方向飞出砸伤路过的丙。

  若按想象竞合理论案例一里只有一个开枪行为,造成了两个不同的危害结果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当属想象竞合从一罪。而案例二里甲开了两枪分别是两个不同的行为,造成了两个不同的危害结果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数罪。

  到此处,让我们抽象出案例一和案例二的实质,案例一与案例二的差异实质就是达到同样的目标一个用了一枪另一个用了两枪,相比案例二的甲案例一种的甲犯罪手段更为“高明”一石二鸟!但就因为犯罪的手段更为高明就从数罪变成了想象竞合从一罪了,这样公平吗?

  深度分析:

  之所以会有上面的问题,究其原因其实是我们对行为的界定,行为只是外在的表象,一个行为通常包含一个犯罪目的亦或之一个犯罪意思。但一石二鸟让我们看到,我们通常意义上所常知的一个行为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同时带有一个以上的犯罪意思。而且多个犯罪行为也可能只带有一个犯罪目的,所以我认为对想象竞合构成要件中的“一个行为”应当作出只包含一个犯罪故意的限定。事物有许多表象,不畏浮云遮望眼,我们要常常反思。

想象竞合与一石二鸟的思考(想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本案的案例举得有些极端,读者不妨自己在生活中找一些一石二鸟的行为,分析其与想象竞合的关系。从而对想象竞合与犯罪意思进行更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