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有住房有什么相关政策?
房改房虽然特殊,但是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也是要判定其归属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那么,离婚时房改房应该怎么划分呢?
在司法实践中,房改房也有很多具体的情况:
首先,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改房,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即一方主张对于出资的房改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出资的夫妻不能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外,也与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住房单位与购房职工之间的特殊共有关系相关。
其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一方父母参加房改的出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也不符合赠与的情形,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双方离婚时可作为债权处理。而如果夫妻双方出资时对于利息与一方父母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综合考虑相关情况予以支持。对于夫妻一直居住在该房改房内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