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是如何规定探视权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确定探视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明确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便探视人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探视时间、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视的时间,如果说子女已经有辨别能力的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父母协议确定探视时间、方式和法院判决比较起来,协商的成本小,给探视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的影响也最低,因此相对于法院判决具有优先性。

  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在协议中关于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与探视权行使方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离婚后一方不按约定履行,有探视权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做可以方便当事人,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压力,以免增加诉讼成本,而且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铁路企业作为一个工作性质特殊的企业,有很多夫妻不在同一地工作,两地分居的较多,其中很多母亲是列车员,所以,他们的子女多数是由女方或男方的父母帮助照料,当夫妻离婚后,老人对儿媳妇或女婿本来就有成见,他们会过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当子女的父或母去探视他们时,老人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探视时间和方式,拒绝父或母探视子女。最后,有探视权一方的父或母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请求,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探视权的具体约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当依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对双方协议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与探视权行使方式不应审查,因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由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探视权案件中,应尽量使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视的方式、时间上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故法院审查时,只对形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应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我国婚姻法是如何规定探视权的(婚姻家庭法中探望权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