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至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第五届刑事法前沿研讨会在京郊召开。同前四届的研讨会一样,第五届研讨会的讨论内容多少预示着今后一年内刑事法学界的研究热点。在这次会议上,有关刑罚制度改革的话题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
刑罚立法:死刑过多,生刑过轻?
我国刑罚的主刑种类共有五种: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除死刑外,其余四种刑罚被学者们在习惯上称之为生刑。目前,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共有六七十个。要判断刑罚结构是过重还是过轻,大抵有两种方法,一是比照国外的刑罚规定,二是考察刑罚的社会效果。前者是法学家们习惯采用的比较路径,后者则是司法实务者们直接面对的现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良认为,我国现在的刑罚结构是一个过于依赖死刑的刑罚结构,如果把刑罚的威慑力按满分一百计,死刑至少贡献了八十分。死刑过多,生刑过轻。在学界,也有不少学者与陈*良教授持相似的观点。其中,来自北京大学的梁*林教授早在其博士论文中就提出这样的观点:中国的刑罚结构是以死刑和长期刑为主的重刑刑罚结构。关于这一论断,他认为至今也不能说它是错的。
按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而有的国家的刑期可以是几百、几千甚至几万年。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徒刑相对较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宪提出,应全面看待刑罚轻重的问题。他说,“有的国家死刑少或根本没有死刑,相应地,徒刑期就长;另一方面,各国对数罪并罚所采用的方法不一致,有的允许简单相加,对并罚的结果不设限制。至于生刑是不是太轻,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证研究来判断。”
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认为,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看问题的眼光也在变化,不可避免导致刑罚改革。以日本为例,其近几年的犯罪率并没有增加,生刑却加重,最直接的原因是人们受伤害的能力变弱了。
不管是在哪个国家,加重生刑必然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死刑的减少,二是执法成本加大。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死刑罪的规定呈增多的趋势。倘若在死刑罪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增加生刑的刑期,对此学界戏言:这是烟未戒掉,酒又喝上,反倒是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结构轻重失衡。“对刑罚的财政投入,比如盖监狱,是政府的一项职责。”梁*林教授强调,“该花则花,不能简单地认为刑罚投入的增加会挤占公共教育、医疗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