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借款协议
出借人(抵押权人):,,一九年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一九年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乙方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现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
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将座落于宁波市
的自有房产作抵押,向甲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协议签订后,到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
四、借款利率为:。
五、还款方式为:。
六、乙方保证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否则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处置抵押物。
七、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本协议止。
八、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依法处置该抵押物。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协议规定支付借款,给乙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甲方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在前期所支付的抵押登记、公证、保险等相关费用。
(2)、乙方如未按协议规定归还借款,每日需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起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押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及利息止。
9、本协议经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乙方如到期不能履行义务,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甲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及有关抵押登记,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和保险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房产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12、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
签名:
1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