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中介属于行纪合同吗?
这要看合同内容的具体约定,合同的性质要根据合同内容来认定,合同的名称不代表合同一定是某一性质的合同。房屋中介合同的实际做法存在多种形式,有的属于委托代理合同,销售商以生产商代理人的身份对外销售,签订合同是以生产商的名义签。有的属于行纪合同,即销售商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由生产商对购买人履行销售商合同中的义务。也有的实际上是买卖合同,生产商把货物出售给销售商,销售商以货物代理商的名字自己经营。
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什么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三、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是什么?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
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
房屋中介合同可以是行纪合同,也可以不是。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请求报酬权,介入权和提存权。行纪人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之后,可以向委托人索要报酬,如果委托人不支付报酬,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这也是为了保护行纪人的权利所设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