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诉讼时效
房屋确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理由如下:
一、适用诉讼时效违背所有权的民法意义
财产的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所有权人行权利的义务。财产所有权具有永恒性,不因为诉讼时效的超过而消灭,除标的物灭失而所有权灭失之外,可以将所有权推定为永久有效。
二、适用诉讼时效将使得所有权登记制度失去意义
产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所有权公示的方式,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尤其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唯一方式。如果此处适用诉讼时效,将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失去意义。
三、不符合我国诉讼时效设计的初衷
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稳定财产关系,所有权明确与否是判定财产关系是否稳定的重要依据。本案的所有权很明确就是属于A马某所有,如果此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设计初衷的。
四、从法院裁判的特点来看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的特定为:支持原告意味着否定被告,否定原告意味着支持被告。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法院的判决也是对是与否的选择。本案中,如果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事由,意味着法院支持了被告主张的使用该房屋已满20年,即承认了取得时效制度。但我们知道,我国是不存在取得实效制度的。
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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