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失信能撤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信息。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意义
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从最初的“三角债”到后来的“执行难”,无不反映了“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惩处,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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