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是不少保险“菜鸟”关心的话题。
从表面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效力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或在全部履行完后自行中止。除非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成立的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过,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投保人在“理论”上享有依据自身意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任何情况下投保人都能如愿。
来看一则案例:2012年6月,狄某为一辆外地牌照的宝马车投保了车损险等险种。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狄某,而行驶证上的车主为胡某。两个月后,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胡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08万元,但后者认为狄某才是被保险人,因此不予理赔。双方闹上法庭,经调解,保险公司向胡某支付5000元。然而,胡某认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理赔,遂再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认为,综合各方面情况,可认定胡某是实际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险企承担事故的保险责任。不过,鉴于宝马车的投保人是狄某,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胡某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合,法院最终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可见,虽然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这并不绝对。上例中,就是由于实际被保险人的诉讼主体不适合,只能令合同继续“维系”。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在一般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不过,就保险合同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因为这条规定有一个前提——“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所谓“本法另有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明确,“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至于“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也可以例说明:今年8月,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该车去年10月曾投保机动险,期限两年,而宋先生想另行投保,遂去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却被告知不予办理。原来,原车主此前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车险,曾享受价格优惠,当初签保单时,保险公司与之明文约定“因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所以,尽管宋先生已成为车主,鉴于原车主与险企签定的合同中有约在先,故他须等两年保险期满后,才可申请解除合同。
引自保险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