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合肥8月5日电(记者吴*伙通讯员杨-阳)今天上午,本网曾经多次报道的安徽省合肥市黑头车“天价宰客案”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一审开庭宣判,管理-红、陈*兵、孔*武等三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三年零四个月、二年,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今年1月31日,被害人叶某乘坐陈*兵的轿车,双方约定车费5元。到达目的地附近后,陈*兵、管理-红以言语恐吓、威胁、反锁车门不让其下车等手段,劫取叶某现金200元。2月18日,被害人何某经陈*兵介绍,乘坐孔*武的轿车,双方约定10元车费,后孔*武、陈*兵以同样手段劫取何某1850元现金。2月19日,被害人王某乘坐管理-红的轿车,双方约定车费20元。当向王某索要高额费用被拒绝后,管理-红以持刀威胁、殴打等方式,劫取王某现金800元。案发后,陈*兵、孔*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管理-红则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认定后认为,管理-红、陈*兵、孔*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车辆搭载被害人之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中管理-红、陈*兵各作案2次,劫取他人财物分别共计1000元、2050元,孔*武作案一次,劫取他人财物185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针对一审开庭审理时管理-红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事实只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行为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并当场取得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项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还认为,在共同抢劫中,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均积极主动实施犯罪,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没有明显主次之分,因此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具体作用予以处罚。鉴于陈*兵、孔*武具有自首和归案后退赔损失等情节以及管理-红归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后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
贺州律师解说: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量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