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婚行为如何处罚

  实践中,特别是我国的农村地区,往往存在女方出于种种原因与男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情形,此后因女方拒绝与男方同居,男方即将女方抢走而强行同居。

  这种行为是在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下所实施的行为,谈不上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因此,不能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们看来,这实际上涉及到婚内强奸行为,即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取强制手段强行与妻子过性生活的行为。至于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问题,学界目前存有争议,但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对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存在肯定论、否定论以及折衷论。但是,无论理论上对于婚内强奸性质的争议有多大,何种理论具有多么大的说服力,都比不上司法机关对于婚内强奸的态度重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无疑具有更大的权威性。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婚内强奸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

  我们可以有理由得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内强奸的态度大致是持折衷论:婚内强奸可能构成强奸罪,也可能不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发生性行为时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的存续期间。根据这种态度,我们认为,男女双方经过婚姻登记已经确立了夫妻关系后,男方强行抢走并与女方同居的行为,在婚姻关系出于正常的存续期间的婚内行为,不宜作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理。

  二、抢婚行为的实际认定

抢婚行为如何处罚(抢夺婚是哪个民族)

  在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特别是傣族尤为盛行。应当看到,在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抢婚也是一种结婚的方式。这实际上涉及到少数民族中习惯法、民间法与刑法规范的冲突。尽管从形式上看,民间法与刑法确实有些差异。但从实质角度分析,两者是一致的。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民俗就是少数民族人民的意志的反映,也是当地的各种社会存在在观念上的反映,因而民俗可以视为社会危害性的社会学的标准。既然如此,习惯法、民间法所允许的行为,在实质上就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尽管某种行为在形式上触犯了刑法规范,但由于其不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故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的抢婚行为符合刑法第260条所规定的虐待罪之构成特征,则可能构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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