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 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一)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以违约行为为产生条件,不以损害事实的产生为前提。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意见,金钱数额明确具体,没有争议性。
3、具有惩罚性,当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就发生了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具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未发生的损害事实不能产生损害赔偿金。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具有补偿性。
与违约金不同的是,损害赔偿金是以实际损失的程度作为赔偿的范围,因此在性质上是具有事后补偿性的。
违约惩罚性赔偿与传统的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优点和特点:
(一)违约惩罚性赔偿可以实现对当事人损失的充分补偿和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情况下所适用,它能够补充补偿性赔偿适用的不足。
(二)违约惩罚性赔偿具有对不法当事人的制裁功能。
(三)违约惩罚性赔偿可以对同类合同的其他当事人产生警示作用,起到遏制恶意违约的作用,使其不再从事此行为。
也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过去的过错行为,并以此作为一个样板来遏制未来的过错行为。因此,“惩罚性”这个词有时也用“示范性”一词来代替。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功能,即制裁和遏制。制裁只是手段,遏制才是真正的目的。由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遏制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法律上对于钱的规定大概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赔偿还有一种就是补偿,对于赔偿,都是针对一些违法的行为导致的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就包含损害赔偿还有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