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监护权不付抚养费是否可以

  1、不可以,需要支付抚养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抚养费问题作了什么规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放弃监护权不付抚养费是否可以(放弃监护权不付抚养费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7、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由此可见,放弃监护人不付抚养费的这种想法当然是不可以的,实际上法定监护人这是由法律上所赋予的,所以根本不存在着放弃或是不放弃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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