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谓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对另一方给予一次性帮助。解决对方生活困难的方式、数额、时间等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至于具体的数额和帮助方式由审判人员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是如何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有如下规定: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收入降低、生活质量下降,但是能够依靠自己维持基本生活的,不属于“生活困难”。
(2)如果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帮助,如暂时让其居住自己的房屋等。
离婚时一方获得经济帮助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必须是有生活困难而靠自己无力解决的,如果生活水平下降或者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能够解决的,不能算生活困难;
(2)经济帮助仅限于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的帮助。如果离婚时并没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生“生活困难的”,也不属于需要帮助的范围;
(3)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须有负担能力,即有能力提供帮助。若本身没有负担能力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