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二、市、县(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其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征地所在地政府及其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密切配合。

  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环节。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

  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八、申请人对下列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协调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一)对被征收土地地类、等级的确定有异议的;

政府征地赔偿常识(政府征收土地的合法程序)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三)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异议的。

  九、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争议土地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农业产业调整批文;

  (五)协调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其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