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新疆征地补偿的基数是多少(新疆征地补偿500号文件)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以下为新疆各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

  等别一等耕地二等耕地三等耕地

  补偿基数

  (元/亩)1500800600

  【说明】

  1.本表标准适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

  2.种植特种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园的年产值应高于本表一等耕地标准;棉花地最高不得超过1.5倍;果园地最高不得超过2.0倍;蔬菜地最高不得超过3.0倍;葡萄地最高不得超过4.0倍。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年产值测算。

  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人均耕地(亩)安置补助费倍数

  3.0亩以上12—13

  1.0亩以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30倍

  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基数的20倍。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