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药品法销售假药罪如何辩护?
销售假药罪的辩护是会案件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做辩护行为;在进行辩护时就需要从:
1、药品来源。
如果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并且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销售者的主观意图。
如果只是代购,而非为了牟利进行销售,同样不应该认定为构罪。这里的代购与普通意义上的代购,核心区别在于,不谋利。否则,即使代购,亦构罪。
3、是否职务行为。
在一些团伙案件中,因为团伙组织往往以正规的组织形式出现,比如,公司。其往往通过正规渠道招聘销售人员。假如,销售人员不知情,还在培训中,尚未实质进行销售,则不构成犯罪。
二、法销售假药罪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三、法销售假药罪犯罪的认定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销售假药罪只要认定成功犯罪者就需要承担起所有的刑事责任,但也是有为自己的辩护的权利,从而可以多方面的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确实自己没有犯罪也是可以不用承担起任何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