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处分权人和无权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的区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无权代理,签订无权代理合同的人就是无权代理人。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无权处分的合同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和无权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无代理权和无处分权的区别)

  2、构成要件的区别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不同点是:

  1、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狭义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后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 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 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人的法律概念不同,构成要件也不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在于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前者的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后者在客观上有能够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